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能力。
第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章监事、监事长和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第七条监事长的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或公众发布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依法履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每年至少2次检查财务报表,对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需提前至少5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达意见,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当监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理事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基金会须为监事会在履行职责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基金会为监事会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会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二十届理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